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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手续流程如下: 1、办理继承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3、提交公证书、遗嘱等材料; 4、审核提交的材料; 5、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产继承的手续: 1、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准备好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 3、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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