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大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除故意逃避处罚情况外,在部分单方事故中,由于事故未伤及第三者,加之事发地点偏僻或事发时间在深夜,车辆驾驶人在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便擅自驶离事故现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核定,造成被保险人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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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驾驶车辆逃逸的,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要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释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前提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16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他情形本律师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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