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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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判定的子女的抚养权想要变更,首先一个是双方达成共识。其次就是起诉变更,变更的一个条件有以下的情形:1、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再具备能力抚养子女的,即可能会因为严重疾病而无法抚养;2、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存在家暴的情况,或者是说所在的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
一般抚养权不会随意变更,除非具有以下法定事由之一,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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