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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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派出所人员在登记时出现了误差,这样就可以进行更改,其他情况只能遵循出生证的日期进行。出现误差更改,也需要携带材料到有关部门修改。进行更改时需要携带以下证件:第一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第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第三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或者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第四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第五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第六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出生证明不能直接改名字,需要按照这个名字先上户口,然后再向派出所申请改名。 一、居民改名字的办理程序: 1、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3、县(市、区)局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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