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害方年满16周岁,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他们的职责,公安不接受没有道理。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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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如对方拒不赔偿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
间接造成轻伤由侵害人以及受益方承担责任。如果确实伤情严重,有可能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侵害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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