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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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属于法律行为;法律平等性;合法必须性;具有法律效力;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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