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已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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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的土地面积、基础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是根据市、县、土地管理、市中心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标准,因此,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农村住宅的建筑层数和高度会有所不同。比如浙江土地管理方法实施政策规定,农民自建一般地区不要超过3层半,包括3层,面积不要超过150平方米,以土地为准。部分地区规定农民不要在家超过6层。否则将按超极平方处理。根据现行政策,农民要申请住房建设,必须拆除旧房子,实行农村全面的“一户一户”。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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