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彩礼纠纷时,决定彩礼不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习惯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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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彩礼彩礼可以要回,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可以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可以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返还彩礼。
1、没有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对方要求返还婚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是应该退还的。但是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决定返还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离婚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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