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这与当事人的第几次起诉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第二,当事人之间提出的条件,属于双方的私人约定。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同时,在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后,如果当事人执意想离婚的,可以在六个月以后重新进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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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原则上会判离婚。如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由人民法院调解没有成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如果存在着一方或双方构成重婚或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同居,有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遗弃或暴力的行为发生,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时间已满二年等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则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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