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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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竣工结算的规定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四方验收,签发合格证书、制作表格,经乙方、监理、甲方工程人员、预算人员签认;验收合格后乙方汇总整理所有结算资料,上报监理及甲方;监理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核对达成一致甲方汇报结算情况,经同意签发书面意见;乙方提出结算付款申请,甲方主管领导交财务付款。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分别有: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其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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