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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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有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该问题中的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确认并经全家同意登记于大子名下,表明全家对该房产归大子所有没有异议,也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参与遗产的分割。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亡故后,都可以作为遗产分割。无产权房也不例外,只是作为遗产的形式有所区别,在无法取得房产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的出资或评估价值也可以作为该房产的对价进行遗产分割;或者被继承人在该房产上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割: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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