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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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如果对之前的司法鉴定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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