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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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治安拘留的,他人可以去探望。探望人在提出会见的申请后,经拘留所的负责人员批准,可以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内探望被拘留人。
拘留期间申请探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事拘留,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可申请探视,与其会面和交流,其家属不得探视。二是民事拘留,被拘留人家属可以申请探视。探视被拘留人时,应当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填写登记表以及民警核对过以后,方可探视。探视时,除民警检查同意的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可递交给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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