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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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有以下政策: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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