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公司的法定义务便是清算,该清算性质属非破产清算,因此,清算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通过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了结相关法律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信用制度的匮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够主动依法清算的寥寥无几,往往是人去楼空,或者是财产无人管理,债权、债务无人清理,民事责任无人承担。在此无序状态下,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强化确定清算义务主体责任。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其为了实现债权,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理论,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与其出资人彼此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出资人仅以其出资对设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负责成立清算组。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则上应当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未依法清算、瑕疵出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存在侵权行为,公示承诺时,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资人在公司成立时对公司投资到位,并且在公司运营后无抽逃资金行为的,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其基本的民事责任——不清算责任。当公司存在多个出资人,而债权人仅要求主要出资人承担义务时,本人认为有失公平原则。公司的成立是根据所有出资人的合意而产生,所有出资人应当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所有出资人均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共同履行清算义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的出资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其他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出资人追偿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清算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即各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及实际代偿比例互负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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