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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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人员,且失业并非因为当事人的意愿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失业人员名单后,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在当地的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手续登记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开始计算。
劳动者被单位开除,如果符合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等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然后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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