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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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申请,不得代理; 二、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可由公证员代写,由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三、申请人应出示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均出示原件; 四、申请人应提供证实本人与遗嘱受益人属于何种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交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立遗嘱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二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遗嘱应各自分别订立; 六、申请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办理公证时需使用本人私章; 七、陪同遗嘱人前来办理公证的人员,在遗嘱人与公证员谈话、陈述其本人意愿时,请自觉回避; 八、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九、遗嘱公证收费标准:按每份遗嘱200元收取,遗嘱人自书遗嘱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员代书,每份加收代书费50元; 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遗嘱受益人应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取得遗产手续。
公证遗嘱的具体注意事项包括: 1、遗嘱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 2、遗嘱内容及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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