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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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户口本出生年月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扩展资料:符合以下条件公民可以申请更改户口本上面的名字: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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