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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欠钱不还人跑了,如果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员。失踪人的所有财产就要由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或者其近亲属、朋友进行保管。
债务人欠钱不还且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会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后,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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