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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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为第13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的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篇751条。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篇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义务教育,即九年义务教育,是指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的国民基础教育。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每个适龄儿童都有义务入学,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其家长、监护人、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使其进入学校,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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