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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2022-03-24 18: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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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特征不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没有执行人员参与,其和解协议,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而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二、后果不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三、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者是为了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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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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