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破产法在第七章债权人会议一章中,特地设计了一个新制度即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于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不可能常常开会,因此,债权人委员会就成为一个常设的、能够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集体意志,负责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出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九人,即债权人委员会的总人数只能有九人或九人以下。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撤换,必须受到人民法院一定的约束。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认可方能成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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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集体意志,负责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集体意志,负责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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