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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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出现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刚开始时,其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经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之后,就能够知晓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了。在公司财产超过债务时,解散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即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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