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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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的法律意义是:定金是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作为的担保,订金是当事人一方预订所付的钱款,违约金是当事人违约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不能高于合同金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其由买卖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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