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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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一般在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之后,应当在勘查现场当日起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针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当日起5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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