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建设工程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二)煤矿建设工程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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