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符合以上几条即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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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的损害以及对患方的精神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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