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要回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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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通合同协商要回。一般来说,押金的支付被视为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是解决合同一方流动资金短缺的一种支付方式。预付款不能保证债务的履行,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如果收到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需退还收到的金额,而不需要双倍返还。
买受人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售给他人,致使出卖人未签订合同的,属于出卖人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的,定金可作为购房款或在买受人履行合同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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