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属于可以安排再生育一子女范畴。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已生育一个子女,经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以及第十九条第二款“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是否能够得到批准,详细需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但你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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