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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分以下情形要求赔偿: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向用人单位要求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仅经过工伤认定的 只能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支付伤残待遇。 四、未经过工伤认定的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工伤赔偿项目。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同时造成工伤职工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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