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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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民事诉讼,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则不会对其进行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
民间借贷中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主张利息的法院不支持;约定的利息过高,则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超出部分不支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真实意义的情况下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借款关系无效是债务人行为造成的;贷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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