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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可以公开的。公正、公开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如果未公布的,该依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同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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