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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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包括:进行赔偿,如果构成根本违约,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一方违约,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主要是以损失为基础。
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有: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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