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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处理

2023-03-20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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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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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补偿后房屋的处理办法如下:城市房屋拆迁时安置的方式有两种:货币置换;就地或异地房屋置换安置;无论是哪种安置都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置换标准,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执行,除房屋置换外,还要进行相应的一些补偿,这其中有:房屋原有的装修补偿(找一家双方都能接受的评估公司先进行评估);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但货币置换的除外;搬迁费用补偿;办证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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