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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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车辆被扣,车上的货物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驾驶人、货物管理人或货物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
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货物,在核实后通知司机或货主自行处理,在通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为9个月)不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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