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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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严重超载驾驶的。
确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驾驶或抛弃车辆逃离了事故现场。(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认为,他对事故概不负责,并开车离开事故现场。(三)涉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涉嫌醉酒,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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