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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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强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患方需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根据该规定,患方需预先垫付鉴定费,待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判决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如患方拒绝垫付鉴定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的法律后果。如起诉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不论医方责任大小,鉴定费均由医方承担。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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