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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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为两年。申诉人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诉,超出两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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