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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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5.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6.关于商品房的预售问题;7.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8.关于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问题;9.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5.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 6.关于商品房的预售问题; 7.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 8.关于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问题; 9.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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