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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网络病毒并造成社会恐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2020-11-16 0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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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6 回复

专业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出于炫耀自己的目的,开发出一些病毒,通过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以显示自己的能力,而且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 2007年在网络肆虐的“熊猫烧香病毒案”就是由一个学习计算机编程技术的高级知识分子李俊以及雷磊通过网络编写并传播的。在该案中,被告人李俊于2006年10月从武汉某软件技术开发培训学校毕业后,便将自己以前在国外某网站下载的计算机病毒源代码调出来进行研究、修改,在对此病毒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了“熊猫烧香”电脑病毒的制作,并采取将该病毒非法挂在别人网站上及赠送给网友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具有本机感染功能、局域网感染功能及u盘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许多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的运行,中了该病毒的电脑会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其后雷磊又与李俊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了修改使其的危害性更大。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过“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李俊获利145149元。“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导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市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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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网络造谣,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造谣,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的等。 2、网络造谣,要承担行政责任。网络造谣,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造谣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 3、网络造谣,要承担刑事责任。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方面,制造网络谣言,可能会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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