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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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等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来进行拆除。 (2)拆除施工应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加以封闭。 (3)建筑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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