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时约定交付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这种定金就是立约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也就是说,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有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约定的情况等等。这里提醒购房者,如果能证明开发商不卖房导致自己的损失大于双倍赔偿的定金,还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正式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解约定金;另一种是违约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 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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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可以告知对方。但是已经交纳的定金不会退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交完定金后不想买了定金一般不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能退;售房者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能退双倍;购房者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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