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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2022-03-08 19: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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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规定在一款中,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92条对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分开,独立成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多次介绍贿赂或者为多人、向多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从中牟利数额巨大的;介绍贿赂手段恶劣,如设圈套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受贿对象特殊,介绍重大贿赂的,以及因介绍贿赂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11]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具体考察情节是否严重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全面考察,所介绍的行贿数额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主要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从该立案标准我们看到,介绍贿赂人的非法所得数额未被列为立案标准,这是因为介绍贿赂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危害,而不仅仅是介绍贿赂人非法获利的大小,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而非经济秩序或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包括威胁),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同样,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12]因而无论行为人自己是否从中获利,是否从受贿人或行贿人那里得到“回报”,都不影响定罪,如果介绍贿赂人从中获利,可以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与受贿、行贿犯罪一样存在的问题是,介绍贿赂罪中的“获利”是否应当包括非物质性的非法利益?因为生活中不乏那些为职位升迁、自己或子女出国留学以至女色等非法利益而为他人介绍贿赂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立法对受贿罪、行贿罪的内容尚未包括此种“非法利益”,即非物质利益时,如果行为人通过介绍贿赂获得此种“非法利益”,仍然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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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贿赂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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