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按照此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在2万左右,具体要看您所在地的收入水平,在当地的上一年度统计报告中可以查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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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当事人的收入和违法生育的孩子数量等因素来确定的。所以各个地区,每个人所承担的社会抚养费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数额应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候才会明确。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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