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法院在被告即被申请人只缴纳少量保证金,并且没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是不合法的。
针对法院查封房产的合法措施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院不能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房屋财产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是: 1、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2、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3、被确定查封的房子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