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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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司法鉴定是可依据人体损伤等级鉴定标准鉴定,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司法鉴定伤残级别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鉴定规则》,对照伤残等级标准,独立作出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2、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 5、劳动能力评定。 6、活体年龄鉴定。 7、性功能鉴定。 8、医疗纠纷鉴定。 9、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1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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