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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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之后,只是办理了婚礼,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不算法律上的夫妻,只能属于同居关系,感情不和自行分手即可。 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
没有领结婚证怎样离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领结婚证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二、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领结婚证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再行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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