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平安险或水债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毋需加保。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下列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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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安险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二、水渍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一、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三、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四、其他种类。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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