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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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如下: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 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5.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没有统一标准,主要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3、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 4、当地生活水平。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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