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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协议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不仅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字,而且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字。但企业拆迁前,拆迁部门应当与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企业属于法人组织,协议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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